14 June 2005

从垄断谈到辩论

上周四,龙纹敏学妹在本栏以《反垄断的吊诡》为题,提到了我国大专参加国际大专辩论会(简称国辩)的事件。有关国辩参赛权的争议是一项老课题,问题的症结主要是误解,而非大是大非的道德操守,笔者本来无意回应。可是纹敏学妹把它带到“垄断”的高度来讨论,笔者因此认为有必要好好地谈谈这一课题。

纹敏学妹在文章中虽不明言,但是熟悉我国大专华语辩坛的读者应该都知道,她把“垄断出赛权”的矛头指向了马大。在此,我们先就垄断的含义讨论,再看马大有没有“垄断出赛权”,然后再谈“反垄断”。

垄断一词首先见于《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意思是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今人则把垄断解释为把持和独占。那么,我们要如何界定个人或团体是否有垄断的行为呢?笔者借助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界定标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一言以蔽之,垄断即是无所不用其极地阻止竞争者涉及自己的领域。

仔细阅读《反》文,纹敏学妹在指摘马大垄断出赛权,但却无法告诉读者马大如何垄断出赛权。根据以上三个界定标准,除非纹敏学妹能证明:
一、 马大和主办当局有协议,国辩只能邀请马大这所来自马来西亚的大学;
二、 马大滥用她在大马辩坛的支配地位,阻止其他大专参加国辩;
三、 马大打压其他大专的发展;
否则的话,马大垄断出赛权一事根本是无稽之谈。事实是,马大和主办当局没有任何协议,马大的实力不足以也不敢支配大马辩坛,更重要的是,马大不曾阻止其它大专争取参加国辩的机会。是要“厚着脸皮接洽主办当局”,还是恳求校外团体代为出面请命,那是悉听尊便。其实,纹敏学妹也知道国辩是邀请赛,《反》文中也说了是主办当局“情有独钟”才邀请马大。因此,垄断出赛权的指责是否自相矛盾了呢?

再说建立“反垄断出赛权”的机制,据笔者所知,由于早前因参赛权一事,辩坛出现网上匿名谩骂、恶言中伤他人等现象,导致辩坛的气氛有些暴戾。马大辩论队的几位学弟因此建议设立遴选大马队伍参加国辩的机制。不过,某大学要求在确定本届大马参赛队伍之后才讨论有关机制,纹敏学妹对此应当十分了解吧?若如此,讽刺建立机制者有“司马昭之心”,在主办当局公布了参赛队伍之后才表现得积极,是否与事实不符呢?

敏锐的思维和伶牙俐齿是为了让我们有理有据地探讨问题、解决问题,而非制造更多问题。愿与各位辩论爱好者共勉之。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13日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