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e 2005

权力的傲慢

权力是个人或团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权力的施加者和接受者之间存在着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关于权力的研究,包括权力的起源、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权力的运用与制衡,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点。

根据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的理论,人类原本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所谓的自然状态并非人们与世隔绝、独然自处的原始状态,而是人们可以单独工作,过着一种本性所许可的自由、健康、善良而幸福,如田园诗般美好的生活。

可是,随着知识的积累和理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在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异日益明显。那些拥有较优越的体质或智力的人,开始受到他人的注意与尊重。后来,冶金和农业技术的发明,不但促使文明的进步,也带来私有制,成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这种不平等的结果是强(富)者奴役弱(贫)者,权力因此产生了。简言之,是资源有限和人类占有的欲望,促使权力的产生。

上述早期的权力形式,是属于韦伯(Max Weber, 1864-1920)的理论中所说的魅力型(charismatic)权力(或曰权威)。在韦伯看来,魅力型权力会逐渐制度化,演变成传统型(traditional)权力 和法理型(legal-rational)权力。

法理型权力正是当代社会的普遍统治形式,它建立在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统治者的支配权力来自制度和法律,公民所服从的是由制度和法律所赋予统治者,有明确使用界限的权力,而不是统治者本身。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权力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才具备正当性。

由于分工细化,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加上人口的增长,权力不可能由所有公民直接掌握。因此,代议制成了实现“主权在民”的政治实践方案。通过数年一次的权力委托方式(竞选),公民选出他们的代表,赋予他们管理国家的权力。

这种间接民主制是现实考量下的折衷方案,它有着不少问题。笔者在此只浅析权力“应该” 与“实际”的使用方向之间的落差。在数年一次的权力委托“仪式”之间,各种利益团体都会向当权者追求自身或所代表的少数人的利益。各种利益团体之间以及利益团体与大部分公民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当权者本来“应该”以公民的利益为依归,执行公民通过制度和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然而,当权者却可能因为受到本身利益的制肘,做出违反权力拥有者(公民)利益的决定。

如果竞逐权力者只是在数年一次的竞选期间才被权力拥有者稍微制约,掌权后却可以无视于赋予他们权力者的利益,为所欲为,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权力的傲慢。权力的傲慢不但是对赋权者的否定,更是一个权力自我腐蚀的危机,带来的祸害是赋权者和掌权者的“两败俱伤”。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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