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February 2006

另类铁达尼

“底舱的一辆卡车突然起火,浓烟冒起,有乘客要求船长立刻返航,船员表示不会有问题,不必担心。”

“船上乘客开始紧张。船员把几个极度紧张,开始歇斯底里的妇女关进了紧闭的船舱。”

“火焰继续燃烧,船长却决定继续航行。港务局在这期间没有接收到任何求救信号。”

“失控的火苗穿透了三层甲板,舱顶坍塌,客轮倾斜,船长终于决定返航。没有船员出来向乘客解释情况,也没有人分发救生衣。”

“船长带着船员头一个放下救生艇弃船而逃。第一批获救的100多人中,有40名船上的工作人员。”

埃及客轮萨兰姆98号三个星期前在红海沉没,约1000人遇难。以上的情景是由幸存的生还者所描述。如此的描述,一点也没有电影《铁达尼号》般的感人肺腑。想象当时的画面,却叫人悚目惊心。若把这艘客轮看作一个团体、一家企业、一个国家,它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不论是哪个团体、企业、国家,还是其他组织,总难免会发生各式各样的问题。问题的发生,可能纯粹是不在人力控制范围内的意外,可能是疏忽,也可能是制度上的缺陷。无论如何,问题始终发生了。

有人对问题表示担忧,并且提出建议,管理层不认同那是严重的问题,这是常态。遗憾的是,管理层不只漠视问题,而且企图掩盖问题。

有人因这问题而不安,继续发言。管理层认为这班人是在渲染问题,煽动人心,因此采取行动对付这班人,用强烈的方式来消除这班人发出的“噪音”。然而,没有人认真的去解决问题,似乎只要一切仍能如常运作,就不妨得过且过。况且因尊严所系,更不会向他人求助。

直到问题失控,旧的一套无法为继,大家才开始紧张。不过,本着“安定人心”的原则,没有人愿意公开承认问题的严重性。最后,实在撑不下去了,管理层率先逃离,留下其他人自生自灭。

发生在红海上的这宗灾难落幕了,它所展示的人性黑暗面,恐怕不会因此而消失。它所投射出的管理弊病,值得我们引以为鉴。我们既不愿成为那些无辜的“乘客”,更要警戒自己,不要当那些刚愎自用又自私的“船长和船员”。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6年2月22日

16 February 2006

己之所欲和己所不欲

丹麦媒体于去年九月刊登了12幅被指亵渎回教先知的漫画,引来回教世界的谴责。过后,欧洲其他国家的数家媒体转载了这些漫画,导致回教世界更激烈的回应。

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尤其是位于北欧的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向来以社会风气自由开放著称。风气之所及,这些国家的媒体也享有高度的言论自由,可以针对各种课题、各个对象,阐述它们的观点。漫画作为一种简单直接的表达形式,甚为媒体所喜爱。

在一个文化和宗教背景相对单元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对某一事物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差距较小,同时也容易对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社会缺少几分敏感度。例如,基督教传入罗马后,因受到希腊——罗马文化的影响,出现了许多以《圣经》中的故事与人物为主题的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彩绘玻璃等。拥有如此宗教与文化背景的人士,不会觉得把先知或圣人画入漫画里有何不妥。

然而,对于回教徒而言,描绘先知的形象违反了回教的教义,更何况有关的漫画被视为把回教和恐怖主义挂钩,当然让回教徒勃然大怒。从这个角度而言,因为有关的漫画家对其他宗教缺乏了解,把自己惯用的一套方式,施加于他人身上,结果碰了钉子也就不难理解。

回教世界对此事的激烈反应除了有其宗教背景,也不能忽视现实的国际关系因素。西方发达国家与阿拉伯回教世界近年来因恐怖主义、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等事件而导致彼此的关系恶化。把历史往前推得更远,以色列和中东回教国家的恩恩怨怨,更是剑拔弩张的西方——中东、犹太——阿拉伯关系的根源。放在如此的时空背景下,这次漫画事件就不仅仅是抗议“亵渎先知”。伊朗媒体打算来一个以牙还牙,征求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政治漫画。此外,一些抗议这件事的示威者还高呼“消灭丹麦”。

回教世界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示威抗议也是表达强烈不满的一种方式。不过,若我们极度不满他人采取的某种方式,我们又何必怨怨相报,用相同的方式回施于他人?若是他人动辄扬言要消灭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感受又如何?

要处理这次的危机,《论语》中的两条原则值得大家参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以直报怨。根据这样的原则,方有望化干戈为玉帛。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6年2月15日

09 February 2006

知法、执法

一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我们应该假定他是清白的。这是文明的法治社会必须认可的守则。11名男子于大年初二因涉嫌聚赌而被捕,复遭警方剃光头,却再次显示我们离完善的法治社会还有一段距离。

不论警方掌握的证据多么确凿,判定那11个人是否有罪的始终是司法机关。即使司法机关最终判定他们有罪,向他们施加怎样的惩罚也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令来裁决。为了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滥用权力,也为了确保审讯和裁决更加公正,这一三权分立的原则是拥有权力的各方必须遵守的。

警方对此事的辩护是,有关的剃头条例是经由国会通过的。然而,警方并没有清楚地告诉大家,有关条例的具体内容,以及适用的范围和情况。我们要问的是,剃头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针对聚赌这一罪名而施加的惩罚,那么警方就是越权,因为警方的职责是逮捕、调查和提控,而非施予犹如定罪的惩罚。如果是扣留所的常规程序,那么这程序的用意何在?如果是基于卫生的理由,那么剃头是否是必要的方式?警方又如何判断那些被扣留者需要剃头?如果是那么注重卫生条件,在剃头之外,警方又会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扣留所的卫生状况?此外,若是法庭裁决这11个人是清白的,他们所遭受的羞辱,警方要如何弥补?

或许警方在执行任务时,有各式各样的“惯例”。在民智未开的时代和社会里,这些“惯例”是警方说了就算数的。可是,随着人民的认知水平提升、法治意识的倡导、人权观念的普及,警方不也应该与时并进吗?所谓的“惯例”,到底是依法而行,还是仅仅为了警方行事的便利?依法而行的“惯例”,又是否是过时的历史产物呢?

警方喜欢用维持效率来抗拒改革警队的呼吁,这是人们在长久以来习惯了一种行为方式后,面对变革的一般反应。然而,当社会结构和现状与过去已经大相径庭的时候,还要抱残守缺,拒绝改革,只会让自己在时代的激流里,被越抛越远。

近年来,有关警方的负面新闻一件接着一件地揭发,无异于社会向警方发出的改革信息。新时代的警队,要做的不只是依法执法,更应该充分了解法治精神,做到知法执法。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6年2月8日

01 February 2006

听听民意又何妨?

教育部收回成命,允许学生携带手机到学校的事件终于告一段落。从提出、施行、争议到收回,我们可以用八个字来形容这事件:“从旁杀出,匆匆落幕”。在一片喧闹过后,到底我们从中得到什么教训?

教育部对收回成命所给予的理由是各方,包括教师和家长尚未做好准备。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检视,人们所质疑的是允许学生携带手机到学校这通令的目的和必要性;从技术层面而言,人们所担忧的是实施这通令后所可能产生的弊病,即使有附加的管治条件,但仍然会面对实行上的难度。

不过,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我们也难以确定,会否有朝一日,手机成为十分普及的“日常用品”。到时候,也不需要什么通令,学生带手机到学校将会成为无可厚非的现象。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针对教育部有关的通令所发表的支持和反对言论,多是建基于当下的实际情况,来思考有关通令的利弊。

其实,在此之外,我们更应该检讨造成这次争议的前因后果。争议始于教育部在尚未听取各方,尤其是最直接受影响的学生、校方和家长的意见,便以有关的通令,杀大家一个措手不及。

由于事出突然,加上牵涉的范围甚广,各方面的激烈反应不难理解。民主社会里,政府号称代表人民,民意是实施政策的基础。可是在这次的事件上,民意在一开始的时候被忽略了,直到后来“民意”展现了强大的力量,教育部终于“俯顺民意”。

俗语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如果教育部在做出决定之前,先征求各方的看法,其结局也未必就是否定让学生携带手机到学校的建议。就算是建议被否定了,至少教育部还可以获得“尊重民意”的美名,而不至于需要耗费许多资源去推行让民间不满的通令,可谓劳民伤财。

我们难以理解的是,教育部,或推而广之,各政府部门,在制定法令和执行政策之前,为何不能广开言路,征求人民的意见?财政部在制定财政预算案之前,依惯例都会召开会议,听取一些民间团体的意见。为何如此的“惯例”不能推广到其他的部门呢?

或许政治精英和行政官僚自认英明神武,不过抱着“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的态度,听听民意又何妨?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