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February 2006

知法、执法

一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我们应该假定他是清白的。这是文明的法治社会必须认可的守则。11名男子于大年初二因涉嫌聚赌而被捕,复遭警方剃光头,却再次显示我们离完善的法治社会还有一段距离。

不论警方掌握的证据多么确凿,判定那11个人是否有罪的始终是司法机关。即使司法机关最终判定他们有罪,向他们施加怎样的惩罚也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令来裁决。为了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滥用权力,也为了确保审讯和裁决更加公正,这一三权分立的原则是拥有权力的各方必须遵守的。

警方对此事的辩护是,有关的剃头条例是经由国会通过的。然而,警方并没有清楚地告诉大家,有关条例的具体内容,以及适用的范围和情况。我们要问的是,剃头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针对聚赌这一罪名而施加的惩罚,那么警方就是越权,因为警方的职责是逮捕、调查和提控,而非施予犹如定罪的惩罚。如果是扣留所的常规程序,那么这程序的用意何在?如果是基于卫生的理由,那么剃头是否是必要的方式?警方又如何判断那些被扣留者需要剃头?如果是那么注重卫生条件,在剃头之外,警方又会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扣留所的卫生状况?此外,若是法庭裁决这11个人是清白的,他们所遭受的羞辱,警方要如何弥补?

或许警方在执行任务时,有各式各样的“惯例”。在民智未开的时代和社会里,这些“惯例”是警方说了就算数的。可是,随着人民的认知水平提升、法治意识的倡导、人权观念的普及,警方不也应该与时并进吗?所谓的“惯例”,到底是依法而行,还是仅仅为了警方行事的便利?依法而行的“惯例”,又是否是过时的历史产物呢?

警方喜欢用维持效率来抗拒改革警队的呼吁,这是人们在长久以来习惯了一种行为方式后,面对变革的一般反应。然而,当社会结构和现状与过去已经大相径庭的时候,还要抱残守缺,拒绝改革,只会让自己在时代的激流里,被越抛越远。

近年来,有关警方的负面新闻一件接着一件地揭发,无异于社会向警方发出的改革信息。新时代的警队,要做的不只是依法执法,更应该充分了解法治精神,做到知法执法。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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