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June 2005

权力、腐败、制约

“权力趋于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伟人几乎常常都是坏人。”(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Great men are almost always bad men.)

历史学家艾克顿勋爵(Lord Acton, 1834-1902)在1887年写给曼德尔•克莱顿(Mandell Creighton, 1843-1901)主教的信中,说出了上述至今仍让人们津津乐道的名言。在更早的1748年,启蒙思想的先驱人物孟德斯鸠(Baron Montesquieu, 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1689-1755)出版了《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一书。他在书中直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对于提倡“王道”,期待“明君”的人们,类似的说法是在否定人性的光明面。然而,历史却实实在在地向我们证明了,这些直指人性黑暗面、对权力抱持批判态度的说法,无异于世人的暮鼓晨钟。

笔者本身对领袖应该“修身齐家”的观点持肯定态度,但是若期望通过领袖自身的道德修养来确保他们正确地运用权力,达致“治国平天下”的伟大目标,则不但是可望不可即,也是领袖不能承受之重担。

掌握权力者无可避免地要面对公益和私利在他身上开展的拉锯战,掌握的权力越大,则双方拉锯的程度越激烈。人类满足私利的欲望,往往造成掌权者舍公益,取私利的结局。即使掌权者有着大公无私的高尚情操,整个庞大的公共权力机器,却不是个人的道德意志所能掌控得了的。

要解决权力所导致的腐败问题,建立监督与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是为最主要的方式。这一机制有下列几个要点:

一、 以宪政作为基础来设置权力的结构,以法治国。
二、 权力的分化及彼此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梗要。
三、 合法的权力委托方式,让权力拥有者(公民)得以定期选举被委托者(政府)并检验他们的“政绩”。
四、 开放的监督机制,如传媒和舆论对权力的制约。

以上四点属于原则性的纲要,监督与制约权力的具体方式则有不同的选择。例如,有的国家允许总统否决国会的提案,允许国会弹劾总统,通过这种权力有限度地互相介入来达到制衡的结果。此外,有的国家在大选之外,举行中期选举,让公民可以经由更多定期的“委托仪式”,更频密地评估被委托者的表现。

以理论纲要为指标,以各国实践方案为参考,让作为公民的我们共同思考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权力的方式,来消除破坏国家根基的腐败。依笔者之见,诸如此类建设性的思想,哪怕只是停留在“想”的阶段,也要比那些华而不实、哗众取宠的举动,对国家带来更大的好处。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29日

23 June 2005

权力的傲慢

权力是个人或团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权力的施加者和接受者之间存在着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关于权力的研究,包括权力的起源、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权力的运用与制衡,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点。

根据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的理论,人类原本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所谓的自然状态并非人们与世隔绝、独然自处的原始状态,而是人们可以单独工作,过着一种本性所许可的自由、健康、善良而幸福,如田园诗般美好的生活。

可是,随着知识的积累和理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在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异日益明显。那些拥有较优越的体质或智力的人,开始受到他人的注意与尊重。后来,冶金和农业技术的发明,不但促使文明的进步,也带来私有制,成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这种不平等的结果是强(富)者奴役弱(贫)者,权力因此产生了。简言之,是资源有限和人类占有的欲望,促使权力的产生。

上述早期的权力形式,是属于韦伯(Max Weber, 1864-1920)的理论中所说的魅力型(charismatic)权力(或曰权威)。在韦伯看来,魅力型权力会逐渐制度化,演变成传统型(traditional)权力 和法理型(legal-rational)权力。

法理型权力正是当代社会的普遍统治形式,它建立在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统治者的支配权力来自制度和法律,公民所服从的是由制度和法律所赋予统治者,有明确使用界限的权力,而不是统治者本身。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权力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才具备正当性。

由于分工细化,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加上人口的增长,权力不可能由所有公民直接掌握。因此,代议制成了实现“主权在民”的政治实践方案。通过数年一次的权力委托方式(竞选),公民选出他们的代表,赋予他们管理国家的权力。

这种间接民主制是现实考量下的折衷方案,它有着不少问题。笔者在此只浅析权力“应该” 与“实际”的使用方向之间的落差。在数年一次的权力委托“仪式”之间,各种利益团体都会向当权者追求自身或所代表的少数人的利益。各种利益团体之间以及利益团体与大部分公民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当权者本来“应该”以公民的利益为依归,执行公民通过制度和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然而,当权者却可能因为受到本身利益的制肘,做出违反权力拥有者(公民)利益的决定。

如果竞逐权力者只是在数年一次的竞选期间才被权力拥有者稍微制约,掌权后却可以无视于赋予他们权力者的利益,为所欲为,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权力的傲慢。权力的傲慢不但是对赋权者的否定,更是一个权力自我腐蚀的危机,带来的祸害是赋权者和掌权者的“两败俱伤”。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22日

21 June 2005

把道理说清楚 深化讨论

笔者以《从垄断谈到辩论》回应龙纹敏学妹的《反垄断的吊诡》一文之后,有朋友指出这纯粹是误会,不必把争执“升级”。言犹在耳,纹敏学妹便以《无奈的际遇,机遇的吊诡》一文回应。

或许是受到儒家思想中“和为贵”、“君子不争”的观念所熏陶,华人社会“似乎”排斥竞争,“巧言令色,鲜矣仁”的指责更让我们逃避争论。殊不知,竞争是促使社会进步的动力,争论是让我们明理的方法。就事论事的争论不但能解决问题,如果它能给读者带来启发,那又何乐而不为呢?

就以《反》文来说,纹敏学妹一开始就对垄断大加挞伐,说反垄断是势在必行。从学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结论过于武断。对垄断的概念认识不全者难免会受到误导;有所认识者则不会轻易认同。因此,进一步的讨论是必要的。所幸纹敏学妹在《无》文中根据张五常教授的见解指出五种类型的垄断,让之前的指摘来个急转弯,软化了之前对垄断的尖锐批评,也让读者更了解垄断的内涵。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张五常教授本身是反对实施反垄断法的。

《反》文以国辩参赛权为例来谈反垄断,其潜在意义即是这事件当中存在垄断的成分,而无可避免的,矛头必然指向马大。通过《无》文,我们才知道,纹敏学妹所要反对的其实只是国辩主办当局邀请大马参赛队伍的“传统”,而非什么“垄断”。因为,所谓马大在“现象”上符合垄断的“表现”,说穿了至多是张五常教授指的“来自上苍赐予的天分,或特殊环境,或个人的勤修苦练形成的垄断”。这种“垄断”既不是反垄断的对象,经济学者更不反对,也不能反对,因此根本不足以构成垄断的问题。把构不成垄断问题的“现象”以垄断名之,再以反垄断的视角谈之,只能塑造垄断的“假象”。也因此,在纹敏学妹看来,马大是“垄断”指责下的“受害者”。

笔者在感谢纹敏学妹的体谅之余,更惊讶于国辩主办当局不知道在我国办了17 年之久的全国大专辩论赛(全辩)。笔者的惊讶在于,全辩在1999 年和2003年邀请国辩联办单位之一的新加坡传媒机构董事许廷芳担任评判,大马多所大专也曾到新加坡参加2001年和2002年的新马大专辩论赛以及2004年的亚太大专辩论赛,而当地的传媒也报导过这些赛事。如此的情况却依然导致“马大垄断参赛权”的假象,可悲复可叹啊!

在公布本年度参加国辩的大马大专之前,纹敏学妹就读的国能大学向主办当局争取参赛机会,而笔者在马大辩论队的几位学弟也发起提议,联同其他大专的代表共同设立有关的机制。这些都是积极的做法,原可以并行不悖,而不是如纹敏学妹所说同时进行就会形成混乱和障碍。

“本届申请成功则往后顺理成章”的说法,一则一厢情愿,二则不符合法理原则。一所大专成功申请本届的参赛权,不意味着遴选制度已经建立,这道理简明之至。或许,正是在少了这样的认知之下,才会有《反》文中所指责的“(在参赛权公布之后)后知后觉地做些毫无意义且门面之举”。纹敏学妹实不应否定有关机制的建立。无论如何,在有心人的协助下,国能大学即将出赛,机制的设立工作也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笔者在此祝福双方。

参与辩论比赛的训练,让笔者明了我们不只要摆事实,讲道理,更要把道理说清楚,进而深化讨论。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20日

16 June 2005

再谈垄断

“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
《孟子·公孙丑下》

垄断之于经济,犹独裁之于政治,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对这两者加以制衡,并尽最大的努力来排除它们。在孟子看来,垄断者是卑鄙的,因为他们企图独占市场上的利益。为了制止这种卑鄙的行为,向商人征税自此而始。可是,当经济发展日益蓬勃,贸易关系日趋复杂,单纯的征税已不足以解决垄断的问题。因此,特定的反垄断法应运而生,其中又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最为人们所知。

反托拉斯法本身并非单一的反令,它包括了1890 年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勒——李法》(1938)、《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和《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1980),其中以《谢尔曼法》的影响最为深远。

《谢尔曼法》的产生背景是19世纪后半叶,美国出现了所谓的托拉斯组织,即大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形成的大型机构。这些在石油、烟草、钢铁等领域的托拉斯组织,以控制原料来源、限定产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的方式来限制竞争,进而垄断市场,中小企业因此深受其害。《谢尔曼法》的发起人约翰·谢尔曼就指出,民主社会不能屈从于一个皇帝,允许垄断就像允许社会屈从于一个阻碍竞争和固定价格的皇帝。正是基于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垄断法于焉产生。

100多年来,在反托拉斯法下受到“招呼”的著名企业有洛克菲勒、美国烟草、AT & T,以及近年最受瞩目的微软。无论如何,类似的反垄断法在执行上有着很大的难度。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界定垄断的行为。一个企业“垄断”市场,到底是依赖限制竞争而来,或是经由企业本身的实力与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用反垄断法对付后一类企业是不公平的,但是从宏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角度而言,这样的选择却有可能是需要的。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限制竞争的恶性商业手段,以保障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是,若是不恰当地运用反垄断法,限制的将会是有能力的企业的发挥空间,导致没有效率的企业继续生存。如此的结果与反垄断法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限制竞争可以导致垄断,为了反垄断却也可能导致限制竞争。这样的吊诡正是我们在面对垄断和反垄断的问题时,不得不小心并深入思考的原因。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15日

14 June 2005

从垄断谈到辩论

上周四,龙纹敏学妹在本栏以《反垄断的吊诡》为题,提到了我国大专参加国际大专辩论会(简称国辩)的事件。有关国辩参赛权的争议是一项老课题,问题的症结主要是误解,而非大是大非的道德操守,笔者本来无意回应。可是纹敏学妹把它带到“垄断”的高度来讨论,笔者因此认为有必要好好地谈谈这一课题。

纹敏学妹在文章中虽不明言,但是熟悉我国大专华语辩坛的读者应该都知道,她把“垄断出赛权”的矛头指向了马大。在此,我们先就垄断的含义讨论,再看马大有没有“垄断出赛权”,然后再谈“反垄断”。

垄断一词首先见于《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意思是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今人则把垄断解释为把持和独占。那么,我们要如何界定个人或团体是否有垄断的行为呢?笔者借助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界定标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一言以蔽之,垄断即是无所不用其极地阻止竞争者涉及自己的领域。

仔细阅读《反》文,纹敏学妹在指摘马大垄断出赛权,但却无法告诉读者马大如何垄断出赛权。根据以上三个界定标准,除非纹敏学妹能证明:
一、 马大和主办当局有协议,国辩只能邀请马大这所来自马来西亚的大学;
二、 马大滥用她在大马辩坛的支配地位,阻止其他大专参加国辩;
三、 马大打压其他大专的发展;
否则的话,马大垄断出赛权一事根本是无稽之谈。事实是,马大和主办当局没有任何协议,马大的实力不足以也不敢支配大马辩坛,更重要的是,马大不曾阻止其它大专争取参加国辩的机会。是要“厚着脸皮接洽主办当局”,还是恳求校外团体代为出面请命,那是悉听尊便。其实,纹敏学妹也知道国辩是邀请赛,《反》文中也说了是主办当局“情有独钟”才邀请马大。因此,垄断出赛权的指责是否自相矛盾了呢?

再说建立“反垄断出赛权”的机制,据笔者所知,由于早前因参赛权一事,辩坛出现网上匿名谩骂、恶言中伤他人等现象,导致辩坛的气氛有些暴戾。马大辩论队的几位学弟因此建议设立遴选大马队伍参加国辩的机制。不过,某大学要求在确定本届大马参赛队伍之后才讨论有关机制,纹敏学妹对此应当十分了解吧?若如此,讽刺建立机制者有“司马昭之心”,在主办当局公布了参赛队伍之后才表现得积极,是否与事实不符呢?

敏锐的思维和伶牙俐齿是为了让我们有理有据地探讨问题、解决问题,而非制造更多问题。愿与各位辩论爱好者共勉之。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13日

08 June 2005

谈什么、怎么谈?

笔者以英国大选为楔子,为本栏写了三篇文章。有人问道:“一场已经尘埃落定的大选,还有多少读者会继续关心?难道没有其他更值得探讨的课题吗?”

是的,对于我国的普罗大众而言,既然英国的大选胜负已分,加上英国对我国的影响日益式微,这场大选受他们关注的程度还不如美国的总统选举。然而,不论是 美国的总统选举还是英国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大选,一般人关注的不外是参选的哪一方在民意测验中领先、选举期间的争议性课题和何者获得最后的胜利。可是,一场选举仅仅局限于表面的争执或胜负的结果吗?笔者不以为然。

实际上,一场选举的方方面面,经过分析与探讨,足以写成一本专书。笔者从大选的氛围、传媒的角色和青年的政治意识这三个视角切入,尝试把2005年的英国大选作为我们参考与反思的对象。之所以会从这三方面切入,主要是希望以比较“冷门”的角度,为读者们刻画英国大选的“风情”,进而提供更广的思考空间。

笔者相信,今天的新闻将建构明天的历史,而历史书写的根据与方式将影响后人对世界的认识,以及个人在社会、族群在国家、国家在世界的定位与地位。因此,新闻的报导和评论应该要多元,兼容“主流”和“边缘”的声音,并蓄“热门”和“冷门”的课题,共存“支持”和“反对”的意见,才能把有关事件完整地记录下来。这样,当后人借助今天的新闻了解当时的历史时,就更能窥得历史的全豹。

另一方面,就当下的人们对一场选举(或其它事件)的理解和讨论,我们也不应该只是停留在“知其然”的阶段,反之应该提升至“知其所以然”的层面,甚至升华至抽象的概念或理论的境界。清楚、完整的概念和正确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以简御繁,更好地解决问题、理解世界。政党在一场大选中的胜负只是一时,大选的各种现象所透漏的讯息,才是我们应该把握的“主要问题”。这也就是说,问题的探讨应做到点、线、面俱全。否则,见树不见林的讨论方式只会导致我们在问题的怪圈中兜兜转转。我国社会目前所面对的许多问题不就是掉入这样的怪圈之中吗?

不同的人选择关心不同的课题,我们的社会也有许多不同的课题需要不同的人去关注。谈什么课题固然重要,怎么去谈一个课题更是我们不可忽略的学习目标。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8日

01 June 2005

英国大选絮语(三)

1995年笔者参加第5届全国大专辩论会,初赛的辩题是“大专法令是导致大专生政治冷感的最主要因素”。10年前本地大专生探讨的一道辩题,10年后竟然也成为英国大选期间一个受关注的现象。

事关5月5日投票日之前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只有31%首次投票的选民打算前往投票,比2001年另一项类似的民意调查减少了7%。这项由ICM公司于4月份为英国广播公司第一电台所进行的民意调查,访问了1078个年龄介于18-22岁,首次投票的选民。32%受访者表示他们对大选“无动于衷”;30%认为他们手中的一票“不会改变什么”;20%说他们对政治“知之不深”。这种对政治采取抗拒、逃避或不闻不问的消极态度,统称为政治冷漠(Political apathetic)。

英国的民主制度历史悠久,公民社会成熟,按理说人民的政治意识应该是比较强烈的。然而,上述民意调查却显现了现今英国年轻人对政治冷漠的一面。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笔者尝试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这一问题。

一、意识形态差异淡化,经济主导了社会议题。冷战结束,政党之间的分歧不再以抽象的意识形态为主,取而代之的是针对国内外具体事件和课题因时制宜的政策,政党之间右左分明的界线模糊了。另一方面,全球化打造的国际舞台上,经济是主旋律,跨国企业的影响力足以跨越政治实体的壁垒。当“选哪一个政党”的结果大同小异,谈政治不如谈经济来得有实效,多数人哪会不“趋经避政”呢?

二、个人主义盛行,享乐与娱乐成为生活里最受重视的品味。法兰克福学派人物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 , 1898-1979)提出的“发达工业社会”概念,说明了人在物质和技术的压制下,只顾现实、只按技术合理性行动、失去了批判精神。在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整个社会奉行的是短暂、快速、片面、浮夸的“速食娱乐文化”,“沉闷”的政治吸引不了年轻人。对他们而言不知道谁是自己选区的代议士没什么大不了,不晓得时下最“酷”的艺人却是不可原谅。

三、缺乏诚信的政客,让人反感的竞选手段。如果大选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如果竞选方式是各方互揭疮疤和恶言相向,如果竞选宣言只是为了讨好选民,一旦中选却可以置之脑后甚至反悔,那人们又何必出来投票呢?遗憾的是,这是不少年轻人对大选的印象。

新一代选民的政治冷漠,对未来的社会有什么影响?如何提高青年的政治热忱?如何塑造积极的竞选氛围?许多问题有待回答。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