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October 2005

不对称的官民关系

传说帝尧出游庸衢的时候,有一位老人击壤而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这首《击壤歌》所描绘的,是在太平盛世里,人民安居乐业,根本感受不到帝皇的权威。

在大大小小的各种法令多如牛毛的现今社会,要让普罗大众高呼“帝力于我何有哉”,无异于缘木求鱼。法令的目的在于通过管制和约束来维持社会秩序,法令越多,意味着管制和约束的力量越大。这些管制和约束人民的力量,就掌握在许许多多的国家机关(官)手中。

官管民,民被官管,被管等于“自由”受到限制。难怪《水浒传》里的好汉们总爱说“不怕官,只怕管”。官的“可怕”之处,就在在于拥有管制人民的力量,也就是权力。

在封建社会里,官民关系是单向的,“官大民小”是典型的社会结构。民主与人权概念的产生,即是为了改变这样的结构。赋予“官”权力是“民”的权利,保障“民”的权利是“官”的责任。这意味着不但官可以管民,民也可以管官。这种官民之间双向的管制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理论所要建构的社会。

有效落实这种双向的管制关系,对于整肃贪污腐败,至关重要。国际透明组织于10月18日公布了2005年贪污印象指数,我国得分5.1,保持在第39名的位置,比起去年的5.0得分,没有明显的改进。对于上任以来声言以倡廉、反腐、肃贪为首要任务的首相阿都拉而言,这样的得分与排名不可谓不是一个打击。

整肃贪污腐败成效不彰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吏治不靖。吏治不靖所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官”不依法办事,然而结果不只是“民”无可奈何,“官”的上级也束手无策。这样的问题和“官大民小”的社会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们的法律过于强调当官的可以做什么来惩罚人民,却很少注重让人民了解当官的必须如何执行他们的任务,而一旦当官的不依法办事,人民可以如何惩罚他们。如果一切问题都得等到中央政府这最高级的“官”来处理的话,在中央政府的管理有鞭长莫及之处的情况下,许多下级的官员就真的可以高歌“帝力于我何有哉”了。

要成功地倡廉、反腐、肃贪,改变这种不对称的官民关系是根本之道。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10月26日

19 October 2005

选择性的关怀

过去10个月,世界各地严重的天灾频仍。从去年底的印度洋里克特9级地震造成的海啸,到今年8月份5级飓风卡特里娜袭击美国大西洋沿岸,以至于最近的南亚7.6级大地震,一而再、再而三地给人类带来苦难,并且考验着人的价值、信仰、道德与能力。在苦难面前,人的光明与黑暗面,往往会显露无遗。

从光明面来说,在上述天灾发生之后,我们看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种精神的发挥。一处的灾难牵动了世界各地无数善心人的心弦,他们把物质和精神的援助送到了灾区,献给了灾民。至于黑暗面,有人趁火打劫,大发灾难财;有人置亟需援助的灾民于不顾。另外一种值得我们关注并思考的现象则是“选择性的关怀”。

什么是“选择性的关怀”呢?有这么一些人,当印度洋海啸发生之后,他们迅速行动起来,筹募金钱和粮食、衣物等物品,送到一些受灾的地区,甚至前往协助重建灾区。南亚大地震发生之后,他们也不遗余力地呼吁各方援助灾民。

然而,卡特里娜飓风带给美国的破坏,不可谓不严重吧?可是,这些人似乎对坐困新奥尔良的灾民无动于衷。他们若有发表意见的话,也不过是趁机大骂布什政府的麻木不仁,或是指摘美国政府因入侵阿富汗和伊拉克而遭受“天谴”。

无私地协助有难的人所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简单来说就是对人的价值和福利的关怀。就如孟子所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孟子·公孙丑上》),看到别人有难,我们会恻然心动,那就是恻隐之心。韩愈在《争臣论》里说这是“畏天命而悲人穷”的悲天悯人情怀。

不论是恻隐之心或是悲天悯人,其出发点必然是对他人的苦难感同身受,以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标准对待其他人,贯彻推己及人的信念。这样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那么,“选择性关怀”所体现的,又是怎样的价值呢?

不论那些灾民是印尼人、巴基斯坦人,还是美国人,他们都是实实在在需要帮助的“人”。或许我们可以说贫穷的印尼和巴基斯坦比富有的美国更需要他国帮助,但是至少我们不必说美国灾民承受苦难的原因是布什政府“获罪于天”吧?

果真要说天灾是“获罪于天”的结果的话,那些“选择性关怀”的人所帮助的对象,又要作何解释呢?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10月19日

13 October 2005

破坏规则 自食其果

高等教育部副部长胡亚桥说,鉴于许多毕业生未偿还贷款,使到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局供大学生借贷的基金锐减,该局从今年开始,取消给予考获一等荣誉学位的毕业生将贷款转为奖学金的优惠。较早前,内阁也决定禁止那些未偿还玛拉、高等教育基金局和公共服务局贷款的学生,申请护照以及出境,直到他们清还贷款为止。

有关措施能否促使借款的大学生偿还他们的欠款,让有关机构的借贷基金不会像决堤的江河般源源外泄,有赖于当局的态度是否够坚决、执法是否够严谨,这里暂且按下不表。然而,从今年初所透露的消息如:“高等教育基金局向公积金局借贷20亿令吉”、“高等教育基金局自1997年开始至2004年,总共贷出70亿令吉,但是只收回9千600万令吉”,到后来当局扬言向欠钱不还的学生采取法律行动、公布他们的名字,以及最近的上述两项措施,我们不无意识到,这些作为教育用途的基金,即使不是已经山穷水尽,也是左支右绌了。

供国家作育英才的教育基金,会面临如今的窘境,借款者和贷款者都有责任。借款者欠钱不还,贷款者有债不追,一如有许多人拖欠交通罚款,而交警部门束手无策一样,两股力量各自拉扯,就破坏了让制度顺利运作的规则。欠钱不还和有债不追可以有许多原因,但是不论原因是什么,其结果是制度的败坏,而最终的受害者是所有在这个制度下生活的人。

向教育基金借钱不还的人,可能以为自己白白赚了一笔。可是,基金再庞大,在连年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总有被淘空的一天,政府也没有能力不断地向这个无底洞灌注资金。一旦基金被拖垮,那些后来者,包括借贷者的弟妹、朋友,甚至子女,就无法获得贷款。基金的管理当局以至于政府,则失去了公信力。同样的,如果人们习惯于用贿赂警方来“解决”自己违法的问题,所破坏的就是警务制度。一个败坏的警务制度又如何保护民众的安全?民众又怎么会对弊病百出的警队怀有一丝的尊敬?

从博弈论(Game Theory)的角度而言,法律和制度的制订,应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最大可能利益为均衡点。然而,综上所述,恰恰是涉及的各方本身违反法律和制度的行为,让他们自己直接或间接地尝到了苦果。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10月12日

06 October 2005

法律的尊严

配合我国国庆日,交警于9月1日开始实行为期21天的交通罚票“打五折”的优惠措施, 以“购物嘉年华”的气氛来延续国庆的欢愉气氛。这一措施犹如古代帝王登基时,为了显示他的宽厚仁德,昭示太平盛世的开启,就来个大赦天下。

9月21日的期限一过,交警部门再把“优惠期”延长至9月30日。这样的做法,应该叫做“法外开恩”、 “意犹未尽” 、“再接再厉”,还是交警部门根本上就对民众“赖账”不还交通罚票的行为“无计可施”了呢?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一言以蔽之——维持社会秩序。怎样的法律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呢?以下四点是其中萦萦大者:

1.合理的法律内容。
2.严格的执法工作。
3.公正的司法结果。
4.民众的守法意愿。

这四点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失去尊严的法律,就只是一纸空文,无异于墙上的纸老虎、田里的稻草人,又如何维持社会秩序呢?偏偏给交通罚票“打折”的措施,却实实在在地动摇了法律尊严的基础。

首先,如果罚款的数额可以打折,那是否意味着立法时所订下的数额是没有理据的呢?当初立法时,订立高额罚款的原因是为了达到“恐吓”的作用,让民众因为害怕付出“昂贵”的代价而遵守法律;如今却得给予折扣来“鼓励”民众缴交罚款。这是不是说高额的罚款并没有对民众起到“恐吓”的作用?抑或是高额的罚款是不合理、无效的呢?

其次,法律一旦制定了,就要严格地执行。然而,执法当局似乎对违法的民众束手无策。除了偶尔采取劳师动众、扰民,却又成果不彰的“上门抓人”行动,就只能用“打折”这样的饵来“引诱”违法者自动上门缴付罚款了。定立了法律,却无法使民众相信当局会严格执行该法律,并且有能力严格执行该法律,那岂不是在扫法律的尊严吗?

再者,“罚票打折”的措施让迟交罚款者和逾期交罚款者,比起那些奉公守法、一早缴交了罚款的人士,得以付出更小的代价;而不交罚款者可能无需付出任何代价。这样的结果向民众所显示的,不外乎法律不是公正的。如果守法不但不会带来任何好处,而且还要比不守法付出更大的代价,那等于间接鼓励民众不守法,或至少让民众抱着侥幸的心理来对待法律,这是对守法精神的一大戕害。

以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是现代社会必定采用的方式,只要民众相信法律该行、可行、必行,而法律也的的确确行,他们就愿行。反之,若一个国家里有太多“不行”的法律,则法律如同虚设。多行一些“可行”的法律,去除“不行”的法律,对于建立法制社会,实有莫大之功。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