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November 2005

自由与尊重

首相署部长拿督麦西慕在下议院委员会阶段总结部门2006年财政预算案时表示,政府已经同意让国际回教大学规定非回教徒女学生必须戴头巾出席毕业典礼。他认为,戴头巾不含有宗教意义,强制女学生穿戴头巾并没有涉及基本人权的侵犯。

这一课题让笔者想起了法国国会以政教分离和教育世俗化为理由,在2004年2月10日通过了一部“头巾法案”。该法令禁止公立学校的学生穿戴回教式头巾或犹太人小帽等具有明显宗教标志的服饰。该法令引起激烈的回响,批评者认为它具有歧视性质,侵犯信仰自由。反对的声浪还来自埃及、黎巴嫩和一些波斯湾地区的回教国家。

不论是强制学生穿戴头巾或不可穿戴头巾,都无可避免地要牵涉到有关自由和尊重的讨论。艾赛亚·柏林 (Isaiah Berlin, 1909-1997) 所提出的“自由的两个概念”尤其值得我们参考。自由的两个概念指的是积极自由 (positive liberty) 和消极自由 (negative liberty) 。在柏林看来,对消极自由的确认应该优先于积极自由。

简单来说,积极自由是指人可以根据本身的意志做出决定和选择,它是一种“主动”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是一种“被动”的自由。如果说,积极自由的落实涉及“做什么”的能力和资源,消极自由的实现就有赖于通过约束权力来保障选择的权利和机会。

在消极自由的提倡者看来,人生的目的是多元的,而且这些目的在原则上并不一定是偕合的。以不走极端为前提,消极自由的概念有着珍贵的意义。因为人生的目的既然是多元的,那么人的生活就不可能只限定于一种“必然”的模式。因此,我们不能以主观的“理性”来横加干预他人的自由。

不管是强制他人必须穿什么或不可以穿什么,都是以单方面的价值观来否定他人自由选择的机会。这是对消极自由的否定,更何况所否定的是对社会无害的行为。其实,从现实的层面来看,对消极自由的确认很多时候更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处于弱势的少数群体,也可以说是多数对少数的尊重。

民主的其中一条法则不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吗?遗憾的是,许多人往往只奉行这条法则的前半部,而且还要把后半部也改变成“少数尊重多数”。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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