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称的官民关系
传说帝尧出游庸衢的时候,有一位老人击壤而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这首《击壤歌》所描绘的,是在太平盛世里,人民安居乐业,根本感受不到帝皇的权威。
在大大小小的各种法令多如牛毛的现今社会,要让普罗大众高呼“帝力于我何有哉”,无异于缘木求鱼。法令的目的在于通过管制和约束来维持社会秩序,法令越多,意味着管制和约束的力量越大。这些管制和约束人民的力量,就掌握在许许多多的国家机关(官)手中。
官管民,民被官管,被管等于“自由”受到限制。难怪《水浒传》里的好汉们总爱说“不怕官,只怕管”。官的“可怕”之处,就在在于拥有管制人民的力量,也就是权力。
在封建社会里,官民关系是单向的,“官大民小”是典型的社会结构。民主与人权概念的产生,即是为了改变这样的结构。赋予“官”权力是“民”的权利,保障“民”的权利是“官”的责任。这意味着不但官可以管民,民也可以管官。这种官民之间双向的管制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理论所要建构的社会。
有效落实这种双向的管制关系,对于整肃贪污腐败,至关重要。国际透明组织于10月18日公布了2005年贪污印象指数,我国得分5.1,保持在第39名的位置,比起去年的5.0得分,没有明显的改进。对于上任以来声言以倡廉、反腐、肃贪为首要任务的首相阿都拉而言,这样的得分与排名不可谓不是一个打击。
整肃贪污腐败成效不彰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吏治不靖。吏治不靖所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官”不依法办事,然而结果不只是“民”无可奈何,“官”的上级也束手无策。这样的问题和“官大民小”的社会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们的法律过于强调当官的可以做什么来惩罚人民,却很少注重让人民了解当官的必须如何执行他们的任务,而一旦当官的不依法办事,人民可以如何惩罚他们。如果一切问题都得等到中央政府这最高级的“官”来处理的话,在中央政府的管理有鞭长莫及之处的情况下,许多下级的官员就真的可以高歌“帝力于我何有哉”了。
要成功地倡廉、反腐、肃贪,改变这种不对称的官民关系是根本之道。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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