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October 2005

法律的尊严

配合我国国庆日,交警于9月1日开始实行为期21天的交通罚票“打五折”的优惠措施, 以“购物嘉年华”的气氛来延续国庆的欢愉气氛。这一措施犹如古代帝王登基时,为了显示他的宽厚仁德,昭示太平盛世的开启,就来个大赦天下。

9月21日的期限一过,交警部门再把“优惠期”延长至9月30日。这样的做法,应该叫做“法外开恩”、 “意犹未尽” 、“再接再厉”,还是交警部门根本上就对民众“赖账”不还交通罚票的行为“无计可施”了呢?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一言以蔽之——维持社会秩序。怎样的法律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呢?以下四点是其中萦萦大者:

1.合理的法律内容。
2.严格的执法工作。
3.公正的司法结果。
4.民众的守法意愿。

这四点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失去尊严的法律,就只是一纸空文,无异于墙上的纸老虎、田里的稻草人,又如何维持社会秩序呢?偏偏给交通罚票“打折”的措施,却实实在在地动摇了法律尊严的基础。

首先,如果罚款的数额可以打折,那是否意味着立法时所订下的数额是没有理据的呢?当初立法时,订立高额罚款的原因是为了达到“恐吓”的作用,让民众因为害怕付出“昂贵”的代价而遵守法律;如今却得给予折扣来“鼓励”民众缴交罚款。这是不是说高额的罚款并没有对民众起到“恐吓”的作用?抑或是高额的罚款是不合理、无效的呢?

其次,法律一旦制定了,就要严格地执行。然而,执法当局似乎对违法的民众束手无策。除了偶尔采取劳师动众、扰民,却又成果不彰的“上门抓人”行动,就只能用“打折”这样的饵来“引诱”违法者自动上门缴付罚款了。定立了法律,却无法使民众相信当局会严格执行该法律,并且有能力严格执行该法律,那岂不是在扫法律的尊严吗?

再者,“罚票打折”的措施让迟交罚款者和逾期交罚款者,比起那些奉公守法、一早缴交了罚款的人士,得以付出更小的代价;而不交罚款者可能无需付出任何代价。这样的结果向民众所显示的,不外乎法律不是公正的。如果守法不但不会带来任何好处,而且还要比不守法付出更大的代价,那等于间接鼓励民众不守法,或至少让民众抱着侥幸的心理来对待法律,这是对守法精神的一大戕害。

以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是现代社会必定采用的方式,只要民众相信法律该行、可行、必行,而法律也的的确确行,他们就愿行。反之,若一个国家里有太多“不行”的法律,则法律如同虚设。多行一些“可行”的法律,去除“不行”的法律,对于建立法制社会,实有莫大之功。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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