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September 2005

普世标准、双重标准、没有标准

2005年9月9日,前首相敦马哈迪在大马人权委员会举办的人权日大会上,发表题为《人权与全球化》的主要演说时,抨击美国和英国在人权课题上持有双重标准。他特别针对伊拉克战争、反恐战争、虐待战俘、全球化与殖民主义等议题,指责美英及他们的盟国侵犯人权。在场的英国驻大马最高专员布鲁斯依烈和匈牙利驻大马大使达玛斯多琴,以离席来表达他们对敦马哈迪的批评的不满。

冷战结束之后,美国崛起成为一枝独秀的超级强国,对国际事务起着主导的作用。在外交方面,民主和人权常常成为美国向其他国家施压甚至是打压其他国家的议题。敦马哈迪担任首相时,对美国的这种作风经常加以谴责,如今他已不在其位,对美国的批评却依然如故。他的立场之坚定,词锋之锐利,从人权日大会上的演讲,再次得到印证。在他看来,因为“国情不同”,人权的标准应该因“国”而异,就如他在演讲中所说的,“人权有多重标准”。

世界各地的人们因为历史因素和文化的差异,而在价值观、思想、行为等方面有所不同。各国也因为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对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课题有不同的重视程度。再加上各国当政者有本身的利益考量,便有了各自对民主与人权等课题的不同诠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领袖提出类似“亚洲价值观”的观点,以传统文化和宗教,来抗衡西方发达国家有关民主与人权的论述。这种抗衡引发了“人权有没有普世标准”的争论。

那些坚持人权没有普世标准的人,有两个常用的论调:“国情不同”和“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本身对人权持有双重标准”。“国情不同”是一种存在的事实,因为“国情不同”而导致国与国之间出现差异也合情合理,但是这种差异是否就因此而可以无限度的大呢?从最根本的层面来说,是否可以因为“国情不同”而践踏人的尊严呢?是否可以因为“国情不同”而任意剥夺人的自由呢?国情可以不同,人的“本质”却是一致的。外在的环境可以对人产生影响,但是任何影响都不应该以牺牲人的权利为代价。

因此,若说美国对人权持有双重标准,则应该抨击这样的双重标准,而不是借机否定人权的普世标准。如果我们允许人人可以根据符合自己利益的标准来界定人权的内涵,那我们终将无法解释,为何同样是人,却可以因为处在不同的标准下,而遭受不同待遇的不合理现象。除非我们要放弃公平、怜悯、尊重等良好价值,否则我们不能允许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

目前,我们应该做的,不是互相指责没有符合人权的标准或持有双重的人权标准。当务之急是进行更多跨文化的对话,少一些自我,多一些聆听与尊重,从而促进彼此间的了解,为人权的普世标准找到共识并且遵守之。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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