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ugust 2006

任意诠释的符号

如果我们询问国内现今的年轻学子对“社会契约”的理解,相信不少人会说那是我国独立时,各族人民所达致的“协议”。尤有甚者,某些人还会认为那是敏感课题而诚惶诚恐地谈论它。

在国内,社会契约应该是近年才兴起的一个词汇,至少在过去的教科书和政治人物的言论里,社会契约之说都是相当罕见的。然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大马的一些政治人物就根据他们的利益,任意地诠释社会契约这一社会与政治学概念。在这批人的口中,社会契约的精神和内容,纯粹是某一族群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施舍予其他的族群。

其实,最先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很明确地说明,社会的产生,是因为人类生存的阻力超越了个人的力量,人类只好结合彼此的力量组成社会,并且由社会来协作并发动所结合的力量。因此,社会契约是社会个体为了生存而合作才产生的。它是互惠互利的,不会是单向的施与舍的结果。

社会契约理论的原意是在于解释社会以至于国家形成的原因和目的。简单来说,社会和国家的形成是个人为了捍卫自身的生存与利益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了群体能最好地合作以发挥最大功能。

社会契约理论的精义,不在于族群之间的利益分配,而在于人民和社会或政府之间的关系,即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和统治者的权力与责任。最能说明这种关系的,就是宪法。这也是为何现代国家的建立与运作,都离不开宪法的原因。

如今,在变调的社会契约理论里,宪法的内容却变成了不同族群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分配。社会契约仅仅是一个被任意诠释,并且没有实质内容的符号。在这个符号之下,建国历史所涉及的,仅仅是各族人民之间分配权益的协议。与英国这个殖民宗主国的谈判、各政党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还有具体的时代背景,不是被抽离,就是被简化、扭曲、定型。

要是有人还要坚持以民族权益的角度来谈社会契约,好不好清楚地展示相关的文件和内容?好不好客观地说明谈判的时空背景?好不好理性地解释那样的背景如何产生那样的社会契约内容?

在捍卫族群利益的叫嚣此起彼落之际,提倡深入思考的态度,摒弃空洞符号的泛滥,是献给建国49周年的最佳礼物。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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