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ly 2006

法与信

上周六,第11条款联盟在新山举行“联邦宪法维护全民权益”座谈会。另外300多人在举行座谈会的酒店外示威抗议,结果座谈会提早一个小时半结束。比起第11条款联盟上回在槟城举行的座谈会因反对者的示威抗议而被迫取消,此次的事件算是有一些改进。

反对第11条款联盟的团体和人士,常把该联盟的成立和行动,看作是企图插手回教事务,甚至是要教导穆斯林如何奉行他们的宗教。这样的观点不免让人费解,因为联邦宪法第11条款的内容是关于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怎么会牵扯到“插手回教事务”去呢?

其实,问题的症结,既有大马国情的因素,也有近期的一些事件作为诱因。国情方面,是由于我国存在世俗和回教两套并行的法律。事件方面,近期就有慕迪争尸案和阿兹丽娜 (丽娜乔) 申请转换宗教信仰的官司。这些事件形成了世俗与回教两套法律模糊的交接地带。

以丽娜乔官司为例,反对第11条款联盟的团体和人士所考量的是,类似穆斯林转换宗教的事件属于回教事务,因此必须以《古兰经》、《圣训》和回教法为依归。若用宪法来诠释回教事务,那意味着约束穆斯林的是世俗法律而非回教本身。

况且,第11条款联盟的成员虽有穆斯林,却以非穆斯林为主。一旦第11条款联盟介入丽娜乔官司,就被简单地看作非穆斯林企图“插手回教事务”。更有无限上纲者担心,若第11条款联盟的诉求成功,那会导致穆斯林任意“进出”回教,来逃避他们作为穆斯林的责任。

这种情感和思维上的简化与直接反应,可以理解,却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它意味着在一种自我封闭的状态中,拒绝与“非我族类”沟通的独尊心理,以及排斥异议的恐惧心态。

然而,即使是由同文同种的公民所组成的社会,都不可能只有一种思维;更何况是多元的社会?我们无可避免地须要以理性和开明的态度来与他人对话,而非采取激烈又充满敌意的方式来与他人对抗。

一个自由的民主社会里,人们有提出诉求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示威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只要以守法为前提,以互相尊重为基础,诉求或示威都不值得大惊小怪。

不过,请不要把普遍的法律和个人信仰的问题,刻意说成纯粹是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课题。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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