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ugust 2005

有没有绝对的自由?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边界的。”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类似的话时有所闻。许多人说这话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自由应该受到约束”,或者是为了合理化限制他人自由的手段。很少人去思考,什么是“绝对”的自由,而自由若是有边界的话,是否一切限制自由,使之不“越界”的手段就是合理的呢?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人物罗兰夫人(Madame Roland, 1754-1793),在断头台上临死之际,曾慨叹:“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的确,许多人假自由之名,行为所欲为之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滥用”自由。到底自由和为所欲为的区别在哪里?被“滥用”的自由还是不是自由?

1789年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一份供人们参考自由为何物的重要文献。根据该宣言,自由是指有权利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很明显的,自由是一种个人权利,它以不伤害他人的自由为界线。一个人享有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自由。一旦享受自由的行为越过这个边界,妨害了他人的自由,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自由的意义。对这种行为的约束,是为了保障自由,而非剥夺自由。

因此,当有人说“绝对的自由”而所指的实际是“为所欲为”,那是在曲解自由的含义。为所欲为是可以任意越过他人自由的边界,自由却以保障他人自由的边界为基础;为所欲为是可以任意的放肆,自由却以尊重他人的自由为责任,两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既然自由的边界也是自由,对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保障自由,讨论的重点就不是有没有“绝对的自由”和“要不要限制自由”,而是如何“正当”地“限制自由”来“保障自由”。对自由的正当限制,需要由国家权力来执行。吊诡的是,国家权力对自由的不正当限制,却会给自由带来最大的破坏。

以上有关自由和限制的说法或许相当抽象,且让笔者以近期备受关注的“烟霾”课题为例来加以说明。

据报道,“袭击”大马的烟霾来自印尼农民“烧芭”的行为。印尼农民要如何耕作,原本是他们的自由,但是一旦他们的耕作方式妨害了马来西亚和其他邻近国家的人民健康生活的“自由”,那么他们的耕作方式就必须加以限制,以保障马来西亚和其他国家的人民之“自由”。限制他们耕作的方式是必要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去限制。

虽然烟霾课题牵涉到外交关系,但很显然的上述有关自由的分析角度依然适用于此。当然,有关自由的讨论,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如何确保每个人在不妨害他人的情况下,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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