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ly 2005

权力与人权

“现在我们正式逮捕你,这是逮捕令。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

这是我们常常在电影或电视连续剧中听到的对白,许多人只是把它当作一句“例行”的对白。然而,这句话本身包含了一项有关人权的信息——沉默权。沉默权肇始于300多年前的英国,属于消极的人权,其目的在于保障人们在侦讯过程中,免于遭受暴力的刑罚和其他类型的逼供,它同时也保障个人的隐私权。

今年5月16日公布的《改善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运作与管理皇家委员会报告书》,指出了大马皇家警察目前最重要的3个任务:减少罪案、铲除贪污、遵守人权与法纪。笔者最近所写的数篇和权力相关的文章,正是因此报告书有感而发。报告书公布至今已超过1个月,但是笔者认为对报告书和相关课题的关注,应该持之以恒,这样才能达至成效,才不枉了该皇家委员会的心血。

本文主要探讨权力和人权的关系。人权思想早在古希腊时代便已出现,但是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则起源于14至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到了17至18 世纪的启蒙运动时期,人权的理论就发展得更全面、更有系统。人权学说的兴起,在于人们认识到维护本身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重要性。

人权来源于人固有的尊严,拥有这种权力仅仅因为他是人,而不是因为他是什么人。人权概念的适用范围到哪里呢?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3大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供了完整的解说。

人权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人权的中心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权力则以强制的方式,把某种意志(如政府的政策)加诸于个人身上,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因此受到约束。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是“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因为权力有“作恶”的倾向,但是少了国家权力,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又得不到保障。因此,人民把一部分权利(rights)转让给国家,形成国家权力(power),通过国家权力保护人民的其他权利。这部分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权利,就是人权。由此可见,人权和权力是相生又相克的。

那么,人民应该渡让多少权利予国家,而国家在行使权力时介入个人权利的边界又到哪里?如上述侦讯的例子,权力的目的是破案,人权的目的是保障受侦讯者不受侵害。如何让两者都达到目的呢?

设计合理的守则和程序,化为明确的法规条文,让涉及的各方充分明了、严格遵守,是最为可行的方式。以此对照皇家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在权力的行使者和普罗大众中推广人权与法治观念,刻不容缓。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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