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July 2005

权力与责任

电影《蜘蛛侠》里有这么一句话“伴随着巨大能力而来的是重大的责任。”(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

放在该部电影的语境当中,power一词应以能力或力量来解释,大有“能者多劳”的意味。不过,power 也可以解释为权力,而权力与责任(或曰义务)的关系,也是政治学里的一个重点项目。

古典自由主义的信仰是“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与老子“无为而治”的理念遥相呼应。然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对权力与责任的期望显然有很大的区别。统治者会希望拥有最大的权力,尽最少的责任;被统治者则希望享有最大的权利,所以会要求统治者以最小的权力尽最大的责任。

统治者以最小的权力尽最大的责任虽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但却有着实践上的难度。因为统治者的权力不足,则政策难以推行。例如,如果我们期望统治者消除贫穷、缩小贫富间的鸿沟,我们就不得不赋予统治者干预市场和社会制度的权力。

在最理想的政府模式尚难以实现的情况之下,就有三种替代模式——“权大责大”的保守主义和“权小责小”的自由主义,或是取其中的“第三条道路”。哪一种模式更为优秀,未有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演变成权大责小,甚至是有权无责,那是最坏的模式。

在民主社会里,人民与政府订立社会契约,赋予政府权力,其条件是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政府的权力要与责任相对应,他们获得权力的条件是为人民服务。这也就是为何我国首相说他是“国家第一号公仆”。

然而,许多掌握权力者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层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我们看到,执法机构常常要求更大的权力来执行任务,却很少看到他们愿意负起更大的责任。大权在握时,他们意气风发,对人民三令五申;一旦发生了问题就推搪塞责,似乎责任总轮不到他们来扛。

时至今日,政府在某些领域的权力已下放至私营公司的手中,而上述只要权力,不问责任的态度,也出现在这些拥有执法权力的私营公司。例如,南北大道公司有向使用者实施“逾时罚款”的权力,其理由是为了杜绝使用者的欺诈行为。然而,发生在大道的事故如土崩等,却往往得由“天”来承担责任。

这种现象是对民主与法制的戕害。因此,社会契约有必要明确地界定政府,或代替政府行使权力的单位,应当对人民承担的责任。除了必须规定它们可以做什么,也必须规定它们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当它们没有履行责任时所应受到的惩处。尤其是后两者,更是我们的社会常常忽略的。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7月13日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