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July 2005

城市化:趋势与问题

城市化(或曰都市化)指的是全国城市人口或城市面积百分比的增长。以美国为例,在1800年的时候,只有大约5%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到了1920年,这一数字上升至约50%,现今则有约80%的美国人口居住在城市或城郊。

城市化这一术语出现于1850年左右,和工业革命几乎是同一个时候。事实上,城市化往往伴随着工业化出现。根据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1820-1895)的理论,大工业需要大量共同劳动的工人,而这些工人必须住在工作地点附近。人群的集中渐渐地形成了村镇。加上那些为了满足工人需要而前来的人,如裁缝、木匠、面包师傅等,村镇就变成了小城市,接着小城市变成了大城市。

除此之外,我们知道工业的发展有赖于各种基本设施提供所需的支援,如交通和能源。发展这些基本设施所费不赀,因此基于效益的考量,集中各种工业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是最好的选择。这种集中发展的模式是城市化的另一个导因。与此同时,技术的革新促使农业领域能以更少的人力生产更多的粮食,以满足城市人口对粮食的需求。这也成为城市化得以延续的基础。

城市化带来几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是人口从乡村向城市迁移。其次是第一产业人口不断减少,第二和第三产业人口不断增加。其三是乡村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生活方式,包括价值观和行为的变化。

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已接近饱和,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它们目前所进行的是解决城市化所带来的问题,提升城市化的品质。城市化造成人口拥挤、环境污染、交通堵塞等物质层面问题的同时,也带来因人们生活方式改变而产生的精神层面问题。

因此,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趋向于使农村或郊区转变为城市,避免在现有的城市范围内设立新的市区。在1970年代以后,美国甚至出现了逆城市化(Counter-urbanisation)的趋势。这一趋势的基本表现是人们在城市工作,却居住在城郊,促使郊区城镇化。逆城市化的目的是使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下降,让人们拥有更宽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从而改善生活素质。当然,逆城市化必须摆脱对汽车的过度依赖,以免带来更严重的交通和环境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则不是很有系统地进行,它们的城市化多数是因为农村人口膨胀所导致的。由于农村的经济规模无法容纳这么多的人口,农村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年轻人,都涌入城市地区寻找工作。他们没有能力负担昂贵的租金,也因为交通的问题而不能在城市工作却居住在城郊,结果他们只能在城市范围内的空旷地方,建立简陋的房子来栖身。这就是所谓的贫民窟,或是我们一般上说的非法木屋区。

更让人担心的是,当城市也无法提供他们具有生产性的工作时,这些城市里的无业游民无异于一枚制造社会问题的地雷。在我国,这些无业游民除了本国公民,还有为数不少的外劳。近年来节节上升的罪案数目,与这一城市化带来的问题脱离不了关系。

在城市化的道路上,如果我们所在意的只是如何在国内升格为市、如何挤入国际大都会的行列,忽略了城市化已浮现和潜在的问题,那么我们最终不是尝到城市化的果实,而是陷入城市化的泥沼。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7月27日

20 July 2005

恐怖主义与城市

2001年9月11日:纽约,世界贸易中心;
2002年10月12日:峇厘岛,夜总会;
2004年3月11日:马德里,火车;
2004年9月1日:别斯兰市,学校;
2005年7月7日:伦敦,地铁和巴士。

以上数宗近年来发生的重大恐怖袭击,有一个共同点——受袭击的都是位于城市或城镇的民事设施和普罗大众日常活动的地点。由于这些地点都位于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这类恐怖主义因此也被称为城市恐怖主义(Urban terrorism)。

恐怖主义至今仍未有一个全球性的定义,对恐怖主义的一般理解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手段对抗平民或某一对象,以达到特定的政治或其他目的。恐怖主义作为一门现代国际关系的研究项目,以20世纪60年代末为重要的分水岭。在那之前,广义上的恐怖主义一般只发生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内。60年代末,恐怖主义走上“国际化”的道路,逐渐演变成一种无国界的战争,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国际恐怖主义的起因错综复杂,在西欧是因为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在中东则交织着美苏冷战、以阿冲突和教派矛盾。从60年代末的兴起,70年代的扩张,80年代的猖獗,到90年代初的舒缓,恐怖主义始终是文明社会割不掉的毒瘤。据统计,从1968年到1997年的30年期间,总共发生了15 386起恐怖活动,平均年增长率为2.66%。

暗杀和劫机曾是恐怖主义的主要手段。然而,随着各国加强对政要的保安,民航的安全措施也更为严格,加上爆炸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爆炸遂成为现代恐怖分子首选的袭击方式。

恐怖袭击是恐怖分子借以宣扬他们的理念和诉求的方式,袭击的新闻效应因此是恐怖分子的重要考量。恐怖分子往往诉诸简单易行但破坏力强大的袭击,以大量的人命伤亡和巨额的财物损失来制造最大的“轰动效应”。

在“简单”和“轰动”两项靠量之下,城市成了恐怖分子“理想”的袭击目标。由于城市在政治、外交、经贸、社会、文化的实质和象征地位,袭击某座城市带有向有关国家宣战或耀武扬威的意味。此外,城市密集的人口和发达的设施,一旦受到袭击,所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而且能够给该社会造成最大程度的恐慌。另一方面,城市便利的交通和通讯设施、复杂的人口结构与流动,也为恐怖分子提供了有利的活动条件。

从现象来看,近年来严重的恐怖袭击,都发生在城市里。资料显示,从1993年至2000年期间,全球因恐怖袭击而受伤者当中,有94%是城市人口;死亡者当中,城市人口则占了61%。

经过大约40年的发展,现代恐怖分子似乎把它们的矛头指向了脆弱的城市和无辜的平民。在全世界都朝着城市化的方向前进的当儿,恐怖袭击的风险是各个城市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难题。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7月20日

14 July 2005

权力与责任

电影《蜘蛛侠》里有这么一句话“伴随着巨大能力而来的是重大的责任。”(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

放在该部电影的语境当中,power一词应以能力或力量来解释,大有“能者多劳”的意味。不过,power 也可以解释为权力,而权力与责任(或曰义务)的关系,也是政治学里的一个重点项目。

古典自由主义的信仰是“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与老子“无为而治”的理念遥相呼应。然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对权力与责任的期望显然有很大的区别。统治者会希望拥有最大的权力,尽最少的责任;被统治者则希望享有最大的权利,所以会要求统治者以最小的权力尽最大的责任。

统治者以最小的权力尽最大的责任虽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但却有着实践上的难度。因为统治者的权力不足,则政策难以推行。例如,如果我们期望统治者消除贫穷、缩小贫富间的鸿沟,我们就不得不赋予统治者干预市场和社会制度的权力。

在最理想的政府模式尚难以实现的情况之下,就有三种替代模式——“权大责大”的保守主义和“权小责小”的自由主义,或是取其中的“第三条道路”。哪一种模式更为优秀,未有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演变成权大责小,甚至是有权无责,那是最坏的模式。

在民主社会里,人民与政府订立社会契约,赋予政府权力,其条件是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政府的权力要与责任相对应,他们获得权力的条件是为人民服务。这也就是为何我国首相说他是“国家第一号公仆”。

然而,许多掌握权力者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层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我们看到,执法机构常常要求更大的权力来执行任务,却很少看到他们愿意负起更大的责任。大权在握时,他们意气风发,对人民三令五申;一旦发生了问题就推搪塞责,似乎责任总轮不到他们来扛。

时至今日,政府在某些领域的权力已下放至私营公司的手中,而上述只要权力,不问责任的态度,也出现在这些拥有执法权力的私营公司。例如,南北大道公司有向使用者实施“逾时罚款”的权力,其理由是为了杜绝使用者的欺诈行为。然而,发生在大道的事故如土崩等,却往往得由“天”来承担责任。

这种现象是对民主与法制的戕害。因此,社会契约有必要明确地界定政府,或代替政府行使权力的单位,应当对人民承担的责任。除了必须规定它们可以做什么,也必须规定它们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当它们没有履行责任时所应受到的惩处。尤其是后两者,更是我们的社会常常忽略的。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7月13日

07 July 2005

权力与人权

“现在我们正式逮捕你,这是逮捕令。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

这是我们常常在电影或电视连续剧中听到的对白,许多人只是把它当作一句“例行”的对白。然而,这句话本身包含了一项有关人权的信息——沉默权。沉默权肇始于300多年前的英国,属于消极的人权,其目的在于保障人们在侦讯过程中,免于遭受暴力的刑罚和其他类型的逼供,它同时也保障个人的隐私权。

今年5月16日公布的《改善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运作与管理皇家委员会报告书》,指出了大马皇家警察目前最重要的3个任务:减少罪案、铲除贪污、遵守人权与法纪。笔者最近所写的数篇和权力相关的文章,正是因此报告书有感而发。报告书公布至今已超过1个月,但是笔者认为对报告书和相关课题的关注,应该持之以恒,这样才能达至成效,才不枉了该皇家委员会的心血。

本文主要探讨权力和人权的关系。人权思想早在古希腊时代便已出现,但是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则起源于14至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到了17至18 世纪的启蒙运动时期,人权的理论就发展得更全面、更有系统。人权学说的兴起,在于人们认识到维护本身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重要性。

人权来源于人固有的尊严,拥有这种权力仅仅因为他是人,而不是因为他是什么人。人权概念的适用范围到哪里呢?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3大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供了完整的解说。

人权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人权的中心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权力则以强制的方式,把某种意志(如政府的政策)加诸于个人身上,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因此受到约束。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是“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因为权力有“作恶”的倾向,但是少了国家权力,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又得不到保障。因此,人民把一部分权利(rights)转让给国家,形成国家权力(power),通过国家权力保护人民的其他权利。这部分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权利,就是人权。由此可见,人权和权力是相生又相克的。

那么,人民应该渡让多少权利予国家,而国家在行使权力时介入个人权利的边界又到哪里?如上述侦讯的例子,权力的目的是破案,人权的目的是保障受侦讯者不受侵害。如何让两者都达到目的呢?

设计合理的守则和程序,化为明确的法规条文,让涉及的各方充分明了、严格遵守,是最为可行的方式。以此对照皇家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在权力的行使者和普罗大众中推广人权与法治观念,刻不容缓。

原载《南洋商报·言论版》20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