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January 2007

关注

部落客团结,无畏惧(Bloggers United, No Fear)虽然这是一起民事案,但是它关系到部落格作为言论空间的意义、部落客的责任与法律规范的问题,甚至更宏观的言论自由议题。因此,仅以此文表示对相关事件的关注,并且肯定部落格作为拓展言论空间的意义,和对言论自由的支持。正如吾友猷荃所说:“法庭的诉讼,我们交由有关的专业人士以及司法加以判断裁决。但站在我国言论自由的角度,站在认可黄泉安先生开拓网络议论空间的角度而言,我们确实给予他各方面的支持。”

17 comments:

血大夫 said...

我想这是个大家应该关注的课题。
但是落难的英雄们是否被非主流人士近乎歇斯底里的神话了呢?
绝对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只是想好好做个中立的旁观者。
希望不会被群起围攻。

让我们看看明天法庭会发生什么事,拭目以待。
共勉。

Er HC said...

没有人神话这两位博客,纯粹是害怕财雄势大的亲执政党商业机构或媒体集团起诉博客的先例一开,而网民又纷纷告退,权力的爪牙将会长驱直入网络鱼肉大伙。

这是国内首两宗博客遭到起诉的案件,所以此次法庭的判决将成为日后所有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参考案例。在实行普通法司法体系的国家,如我国,所有先前的案例将会成为往后法庭审理相关案件的具体指南,日后判决不能有太大的差异。

因此,若法庭训令被告必须付出巨额赔偿;不难想象,这会对势单力薄的网民起着怎样的一种噤声作用。

有时候言论自由的萎缩不需要当局直接诉诸于执法手段。

更高明的手段会是通过杀鸡儆猴的方式来营造人人自危,纷纷闭嘴的白色恐怖氛围。

营造人人“收声”的大环境和大气候,乃比用警棍和法令来对付异议,为更高明、更不着痕迹的钳制言论自由手段。

这无关乎我们是否推崇这两位博客或对他们的言论认同与否,这关乎一种民间与政客对言论空间的拉锯和博弈。

我们只是紧记刻烙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的一段马丁涅莫夫牧师的文字:

在德国,他们首先逮捕共产党员,我没有站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
In Germany, they first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然后,他们带走犹太人,我未说话因为我并不是犹太人。
They they came for the Jew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再来他们拉走了商人,我也没有说话因为我更不是商人。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跟着,他们对天主教徒下手,我还是没有挺身而出,因为我是新教徒。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

最后,他们来找我----这时,已经没有其他人可以为我挺身说话了。
Then they came for me ---- and by that time, no one was left to speak up.

添健 said...

“……此次法庭的判决将成为日后所有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参考案例。”

这正是我们需要关注这个课题的原因。与此同时,我们不必也不应该以某一种观点来凌驾于法律之上。

诽谤法之出现,自有其社会的需要。我们更应该关注起诉人提出怎样的诉状和证据、辩方如何辩护、法庭如何根据相关的法律来诠释这起诉讼。在审讯内容未曾公开之前就下结论,对各方面皆不公平。

这起诉讼,从反面来看是财雄势大的媒体集团针对势孤力单的部落客;可是法律的确赋予了人们藉诽谤法来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从正面来看,这起诉讼正可以让我们审视我国的诽谤法,以及网络与言论的自由有着怎样的保障和约束。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都会给我们指引一个方向。

若法律和审讯皆是公正的,部落客的言论是真实、有根据、有理据的,我们无需恐惧。把这起事件高姿态地张扬,会不会间接地制造和散布一种恐惧的气氛呢?

个人认为,比起 "Bloggers United",“No fear” 是这“网络运动”中更值得我们提倡的精神。

Er HC said...

您提到我所言的担忧“...此次法庭的判决将成为日后所有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参考案例”正是我们需要关注这个课题的原因。

但是,以此同时,我们不必也不应该以某一种观点来凌驾于法律之上。

诽谤法之出现,自有其社会的需要。我们更应该关注起诉人提出怎样的诉状和证据、辩方如何辩护、法庭如何根据相关的法律来诠释这起诉讼。在审讯内容未曾公开之前就下结论,对各方面皆不公平。


我想你搞错大家声援落难部落客的初衷了。其实大家并没有质疑诽谤法存在的必要,也没有质疑任何人寻求以诽谤法来为自己的名誉讨回公道的权利。

不过诽谤法设立和存在的初衷是一回事,在马来西亚的脉络,诽谤法在执行起来的时候,是否对财雄势大的财团和一介平民的部落客公平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个法庭案件的听审,不仅仅只是法庭上法司法公正精神和司法程序这么简单。它还涉及了庭外控辩双方寻求法律资源的能力、财力和时间、包括:涉案者是否有能力聘请“较有胜算的资深律师”、是否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案件的答辩和解析、能否在政府高官通过媒体放话对公众灌输部落客公信和操守的种种相当然尔的印象时抵御得住随之而来得精神压力和舆论冲击等等。

简而言之,虽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所需要耗费的金钱和舆论声势资源,甚至是时间,并不是一般平民所能负担得起的。法律在原则上坚持人人平等是一回事,法律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所凸现的双方在法律支援资源上的贫富差距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拥有雄厚政治与金钱资本的亲执政党媒体集团诉诸法律诉讼手段来对付资源单薄的网络异议人士,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场公平的竞赛。

WAMI主席黄进发就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诽谤法存在意义的论点。他在接受《独立新闻在线》访问时表示,“新海峡时报集团起诉两名部落客的问题,是诽谤法令被利用来对付弱者,而不是保护弱者的问题。作为拥有多家媒体机构的企业,新海峡时报集团有本身的媒体作为发言空间,他们可以反驳这两位作者的质疑。”

他也质问,“诽谤法令应该是保护弱者,但是新海峡时报集团并非弱者。因此,互联网自由只是一个假议题,说部落客躲在背后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也是假议题。”

还有一点,我必须不怨其烦的提出,因为那是许多人选择声援受到NST对付的部落客之考量:

身负拓展言论空间、营造活络舆论氛围之责任的媒体机构,应不应该舍弃通过媒体版面来辩论、驳斥和澄清异议观点的言论平台,而改以诉诸具有威吓和高压意味的法律诉讼手段来对待异议声音?

---------

另外,我同意您所说的,比起 "Bloggers United",“No fear” 是这“网络运动”中更值得我们提倡的精神。

当大家一窝蜂的跟大队时,我们需要独立思考的空间,来反思,不一定要支持大队,也不一定要掉队。

我想此次,很多部落客没有掉队的原因是出于明了纵然涉及法律程序的疑问需要更多和更深入的探讨、辨析和厘请概念,然而在捍卫言论自主空间的大前提下,为防此宗诽谤诉讼案件实乃执政当局通过非官方身份的代理人“投石问路”,试探网络社群的反应以决定管制网络言论尺度之举,进而纷纷尽量在第一时间内发答捍卫网络舆论自由的决心。

任何攻城之举,总是从第一个缺口开始,当权者对待网络的态度也不例外。

Er HC said...

阿岩,你好。

我想我们最大的分歧就在于你认为这宗部落客遭起诉诽谤的案件是纯粹的法律案件,或在大部分层面上是法律范畴的事务,所以应该秉持法律的原则和对法律的公正不阿的信心来看待,可是我不认为这只是一宗法律案件。

我认为这宗博客遭到起诉诽谤的案件至少牵涉到三个领域:

1)法律
2)政治
3)媒体

社会从来就不是以一种因素来作用的。社会现象都是多元多果,甚至是多元一果。

在处理法律信仰和法治建制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一并探讨其他面向同样在作用、发生和影响的事。

没有人也没有任何言论甚至是任何诉求应该超越法律。

然而,法律也不能支配全部事务和妨碍涉及法律原则以及法律执行缺陷的讨论。

您并没有解答或提出解决我疑虑的方法,或提出消除大众对政治和媒体层面的忧虑之见地,只是存粹诉诸一种应然层面对法律原则推崇的价值观念。

但是非常抱歉,但我们说没有任何人应该超越法律时,同一时候,法律也不能在一个人没有违法的情况下阻止一个人对法律的局限性提出探讨。

Er HC said...

阿岩,你好。

您在第一点提到:1。)照你的定义世界上几乎很难找到一个案件是纯粹的法律案件了,那么法律界人士如何执行他们的专业?你的纯不纯粹的法律案件的定义是肯定不会得到法律界和法律学术的认同的。但是,不论此事件的媒体利害关系和政治背景,审讯和判决都不能背离诽谤法的原则。

这就是社会不同利益本位的群体各司其职的重要性。

法律专业是律师的范畴由您所推崇的法律专才来处理。然而,这要看该法律专才所处理的法律案件是否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粹的私人个案。如果是,我们置喙的话无异于越俎代庖。

可是若案件是涉及公共利益,并对未来任何可能面对类似案例的社会效应和言论噤声起着示范作用,成为难以脱离其规范的标杆性公共议题。那么,在不干扰司法公平和公正审讯的原则下,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提出本身认为可以改进的地方和质疑的缺陷。

我不会因为自己是进来火红的部落客一份子而狂妄的要自诩正义或我的话对完、是主流;我也不会因为我不是法律专才而妄自菲薄,或特意抬高法律专才,然后说自己会尽力去附庸。

所以,在任何的专业以外,我们都必许拥有舆论空间让一般人(laymen)来参与有关专业面向公共领域的事务进行交流、讨论。



您在第二点提到:2。)我并不能解答或提出解决你的疑虑的方法,我只愿意提出你的矛盾和不严谨的地方,或我认为价值错乱的地方,解决你的疑虑还要靠你自己。消除大众对政治和媒体层面的忧虑就更不用谈了。

是的,您点出了重点。您并不能解答或提出解决我的疑虑的方法。

可是您也没提出我哪一些言词之间矛盾了,只是丢下一句“指出矛盾和不严谨的地方”。

这让我不由得想起政治人物也是爱提出矛盾和指出大众忧虑的不严谨的地方,然后含混其词:事事没标准、万事没绝对,所以不需要多置喙,不要多谈、敏感、伤感情、有害团结,凡事点到即止,年年周而复始。所以传销界有一句明言:当你不能说服他,就混淆他。

当越多人不了解、不敢发声,只会越加剧大家因为不了解而担忧的心理,人类有对陌生的事物产生畏惧的自然心理反射意识。

开口发言质问、探寻、认同或否决,是剖析、解构事理和现象的几乎必经过程。当你对一项事情的前因后果了然于胸,你在应对时就不会慌乱失措,自乱阵脚了。

因此,我认为所有受到这起事件启发、影响或感到担忧抑或乐观的人,都应该积极讨论此课题,从所有每个个体关切的面向或领域,不论是法律政治、媒体还是言论自由。

我个人认为,越多人,尤其是部落客参与辩论此议题,越能激发大家思考网民的自由与责任,以及网络媒介与主流媒体和政治势力的博弈、拉锯关系与策略。

---------

以上讽刺政治人物的用语并不是针对你,只是觉得好些朋友难免在我国父权和威权政治文化的洗礼下,潜移默化的养成盲从权威的惟喏文化,自我矮化,因而有些言词过激,还望海涵。

Er HC said...

阿岩,你好。

您的回复:1。)你刚作的回复,已经犯上定义跳跃的毛病了,纯粹法律案件从“案件牵涉领域多寡”到“公共或私人利益”,这个逻辑上的错误你要不要更正?我已经说过,不论案子背景如何,法律的原则不能背离,这是大家关注此案的原因。

我想是您从你自己的定义标准来看待我关心议题的先后秩序,因此就产生了我跳跃论证的印象。

如果我曾经承认在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部落客诽谤案件上,法律原则比法律程序、言论自由、媒体作为维护舆论先锋之角色、政治高压氛围的营造重要,那么我无端端的突然扯到“公共利益”,就是自相矛盾,跳跃论证。

我从来不曾论证些什么,我只是提出单一事情几种同时值得关心的面向,而我反对以法律原则的幌子来凌驾任何其他面向的关怀和讨论。请问这叫做跳跃论证吗?

然而打从一开始我就已经提出我的关心重点有三:
1) 言论自由
2)媒体应否以法律诉讼来回应异议
3)幕后政治意志对整体政治大环境的作用

您又提到,不论案子背景如何,法律的原则不能背离,这是大家关注此案的原因。我想您是在代替大家下结论了。这是不是您自己在想当然尔的跳跃论证呢?

大家是包含多少人呢?您又知不知道也有许多人是以更关切言论寒蝉的效应,以及当局尝试透过非政府名誉的亲执政党媒体单位来投石问路,有隐议程来管制网络言论的疑虑呢?



您的回复:2。)“...法律在原则上坚持人人平等是一回事,法律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所凸现的双方在法律支援资源上的贫富差距是另外一回事。...”

这是我第二次提出你对法律的价值错乱的关键所在,你要细心的读,不好要我一直重复你的错误。你是认为在这件案子上,你应该关注“法律的原则有没有被维护”比较重要?还是关注“双方在法律支援资源上的差距”比较重要?我并不能解答或提出解决你的疑虑的方法,我只愿意提出你的矛盾和不严谨的地方,或我认为价值错乱的地方,解决你的疑虑还要靠你自己。不要以为我在矮化你,这个标准是每个人都一样的,我的疑虑同样是由我自己解答的。


对不起,您又误会我的意思了。我没有说过“在法律支援资源上的贫富差距”比“法律在原则上坚持人人平等”重要。

而是表达法律原则的公正建立在法律程序的公正以及法律支援资源公平的基础之上。没有平等的法律资源资源,天天又受到政治人物和主流媒体联手营造的部落客不负责任的舆论压力之下,部落客有可能会在应对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无法专注配合法庭答辩的策略准备,甚至比起有有能力雇佣几十个律师处理48桩诉讼帖子,而自己只能和本身勉强尽量读完所有48个被认为有诽谤嫌疑的所有帖子各个段落和字句所触犯的法律的分析、解读和如何回应等。

您认为,这样的法律支援甚至是法律攻势资源的悬殊对比,要如何做到完全法律伸张正义的原则--正义不仅要公正,还要在执行时看起来公正呢?

这不是法律价值错乱所在。不是故意不理会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价值公正的人,在自己解答自己满意后所会去在意的。

Er HC said...

刚才发的帖子的字句有点凌乱,以下为经过整理的段落:

我没有说过,“在法律支援资源上的贫富差距”比“法律在原则上坚持人人平等”重要。

我要表达的是,法律原则的公正,需要建立在法律程序的公正以及法律支援资源公平的基础之上。

在没有平等的法律支援资源(包括金钱和充足的法律专才),天天又受到政治人物和主流媒体联手营造的“部落客不负责任”的舆论压力之下,部落客有可能会在应对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无法专注配合己方律师所拟议的法庭答辩策略准备;更甚的是,比起有有能力雇佣几十个律师处理48个涉嫌诽谤部落格帖子的强大财团,而自己只能和本身的几个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尽量勉强读完所有48个被认为有诽谤嫌疑帖子各个段落和字句,并尝试作出足够的法律的分析、解读和回应方式等,是一种怎样的精神折腾?无法在人力、专业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遗漏的关键要点将会有多少?

Er HC said...
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a blog administrator.
Er HC said...

阿岩,

抱歉,之前的帖子太多不必要的过激严辞了。在这里向你道歉。

其实我要表达的是:

What I worry is when every one thinks that all of us should be awaiting the court's final decision, the Internet community especially the bloggers will forget to express their firm stance in rejecting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 think both concerns from civil society could be expressed to the power-that-be at the same moment.

Politicians always good in "tou shi wen lu", once you show softer stance in upholdng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politicians will direct intrude the weakest link of the chain.

添健 said...

一觉醒来,《健言社》竟然出现前所未有的“盛况”。感谢blooddoc、福祺和阿岩,让《健言社》体现“健言”的气氛。

以下我尝试整理我对此事的几点看法:

1
《新海峡时报》作为庞大的媒体集团,本有足够的言论空间回应部落客的批评,不过它却选择采取法律行动作为回应的方式。况且,媒体以诽谤法起诉其他媒体,尤其是这样一个大集团对垒小部落客的案件,难免要招人非议。

不过,“诽谤法之出现,自有其社会的需要”,“法律的确赋予了人们藉诽谤法来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非议《新海峡时报》的举动,但是不能否决它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如果人们对它的举动不满,可以投书该报馆,或抗议、或呼吁,甚至罢买该报章。然而,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利,我们不能加以剥夺。

2.
相对于贫/弱者,法律对富/强者更有利。这不独是这起案件中的问题。从长远来看,我们的重点在于怎样协助贫/弱者,使他们处于较为有利的处境。又或者可以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做出调整,来改善目前的局面?就部落客被起诉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做的(目前我所想到的),一是通过各种舆论管道表示关注与声援;二是设立援助基金;三是提供法律意见,分析起诉方的指控;四是向起诉方传达不满。这是我对“Bloggers United”的理解。必须注意的是,这起案件的法庭程序已经启动,任何的声援活动都应该考量这一点,以免协助辩护方的动机变成伤害他们的结果。

3.
关于言论自由,由于起诉方和执政党的密切关系,不免让人联想翩翩。然而,言论自由是一个需要不断维护的信念、不断争取才有的成果。所以我说:“这起诉讼正可以让我们审视我国的诽谤法,以及网络与言论的自由有着怎样的保障和约束。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都会给我们指引一个方向。若法律和审讯皆是公正的,部落客的言论是真实、有根据、有理据的,我们无需恐惧。”我们不妨思考“No Fear”在整起事件给我们的启示:为什么要“No Fear”,怎样才能“No Fear”?

4.
若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也看到法律是公正的,我们既不必一开始就认定辩护方会败诉,也不必未开始就认定起诉方的指控是不确实的。若最后起诉方败诉,这起案件会为诽谤诉讼设定一个门槛。反之,我们则应该思考,辩护方的那一些言论,被法庭视为诽谤了起诉人。若我们对诽谤法有所不满,那是进入另一个立法的议题了。

Er HC said...

之前小弟的发言的确是有不少过激之处,然而其中的几个要点还不至于胡言乱语。没想到居然令以达兄耿耿于怀以致因人废言,这里再次向以达兄道歉。

我必须承认我之前的论述的确忽略了人人皆有诉讼权利的方面,以致我尝试表达为何我们必须声援落难部落客的理据有所偏颇。

然而,我认为在我们不否决NST起诉他人的权利,以及不妨碍法庭公平审讯原则的前提下,网民声援落难部落客的运动以及网络社群对执政党任何有迹象借机管制网络言论的图谋表达抗议的高分贝回应必须持续。

执政集团与民间尤其是网络公民对待言论自由的态度和立场大多数时候都会是处于博弈的关系。

在这种网民与权力爪牙对网络表达权利的把持所进行的拉锯战中,为了贯彻不妨碍司法审讯以及人人寻求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的权利,我个人认为,网民声援部落客的论述需要在以上两方面进行修正,然而“部落客团结,勿畏惧”的声援运动必须要持续。

我个人认为,这个声援运动的主旨不在于置喙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而在于树立一种本地部落客乃至网民对待网络言论空间的忧患意识。

1〕自由的应用必须伴随责任肩负,因此网民应该对本身的言论负责,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发言。

2〕向权力爪牙谢绝任何通过执法途径进行言论管制和和言论审查的意图,网民的言论尺度不能自外于法律的规范和网络空间自身的舆论监督,然而网民的言论不是由执政当局所规范。

血大夫 said...

除非我们认为司法公正已死亡,不然在事件已演变进入法律程序时,我们是不是应该观看等待法庭审讯的结果呢 ?
而且两位当事人都在他们的部落格分别说了 :1.)我是负责任的博客 2.)让我们在法庭内解决,而不是法庭外。

可是我看到的是人们在各自的部落上一字一句的解剖主流媒体上关于这事件的报导,一字一句的解剖政治人物的评论,然后有点迫不及待的把这些报导和论点标签为干预司法藐视法庭。有点过度心急,稍微歇斯底里了吧?

正如你说
1〕自由的应用必须伴随责任肩负,因此网民应该对本身的言论负责,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发言。

如果博客的言论不是空穴来风,不是散播谣言而是有凭有据,那么法庭不是一个最佳场所给予告假状者一个漂亮的致命一击吗?

blogger united, no fear。我想把它叫做博客联盟,无畏无惧。为什么无畏无惧,因为只要有凭有据,真金便不怕红炉火。
然后我又想到已故陈志勤医生的 Without Fear or Favour, without fear 不难,能做到客观的 without favour,那才是境界吧。

而“在法律支援资源上的贫富差距”这问题,正如另一位客人所说,不只是这案件的问题,也是资本社会在每一个领域的问题。

末了,还是要说,我并没有偏袒哪一方,只是相信真理最终会浮现,而法庭是最好的终结站,不是外头的摇旗呐喊。

而我们社会最终能够进步步向真正的文明,就是因为相互能够拥有及容纳不同的声音及看法。

大家晚安,明天看案件进展。

添健 said...

不好意思,出游了几天,没有回复。

虽然之前的议论气氛相当激烈,但是我把它看作是大家互相学习的过程。况且,大家的分歧并不是无法化解的矛盾。

关于Without Fear or Favour,我认为儒家的“知(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是相当好的对应。个人认为,言论自由的真谛,也包含在其中。它对于这起事件,也很有参考和思考的价值。

血大夫 said...

Alarming 'analysis'

Irresponsible blogging

过火

矫枉过正? 希望外面这么多摇旗呐喊的支持者退一步冷静的看一看想一想。

添健 said...

事件的演变,本就不尽在任何人的掌控之中。当中是非和利益的问题,也是错综复杂。我认为,与其让许多枝节扰乱我们的关注,倒不如抓紧事件的核心——自由

Er HC said...

就不知道科学顽童回应Jeremiah Foo的文字,以及Elizabeth Wong 回复Jeremiah Foo和Politikus的意见,BloodDoc有没有看到呢?

你所看到的事,凭着感受,都会变得很真实。你不是相信你所看到的。你是看到你所相信的。(博恩崔西语录)希望您在提醒大伙不要过火的摇旗呐喊,以免矫枉过正时,自己也别陷入了另一个误区。

个人觉得有争论不是坏事,就怕是有什么都都还没讨论和检验就马上下定论。Blogger United运动以及Walk With Us过激的言论而引发网友多角度的辩论、思考、厘请概念,并指正Walk With Us的过火以及Blogger United的不足,是好事。